2017-12-02

關於 #MeToo

呂小姐在Facebook 貼文,她的目的有三:
一、「喚起大家對兒童性侵犯的關注」;
二、「鼓勵不幸的受害者勇敢站出來」;
三、「讓大眾明白性議題並不是尷尬、羞恥或不可公開討論的事」。
呂小姐特別提到,「我並不想大家把重點放在事情的本身......。把自己由 victim 變為 survivor,這是我送給自己的生日禮物」(facebook timeline 30.11.2017 0:00)。
所以呂小姐發文的目的,不是直接指控某人,而是透過自助助人,重新界定自己的身份,並使公眾關注對兒童的性侵犯。
當然,有關注程序公平的人會擔心,像#MeToo這類反性侵害運動,會否做成「未審先判」(而據說有教練已因此事被停職),甚至鼓勵了誣告?
首先,如果有學生投訴他或她被學校老師性侵犯,作為負責任的學校,若合理地懷疑曾發生,為下一代著想,把涉事老師停職,我想這是無可厚非的做法。
今次事件,有教練被停職,這是呂小姐把事件公開前發生的事,責任應在停職機構本身,如有沒有進行初步的調查?該教練有沒有機會反駁?他可循什麼途徑上訴? 這些公眾都值得追問,而不是單單怪責投訴者不應投訴。
其次, 會否鼓勵了誣告?我不是說這不可能發生,但香港目前還算是個法治社會,若有人被指性侵犯兒童,他/她在法庭判罪以前,法律上都是清白和無罪的,其他人(包括媒體從業員)都應明白此點。
反而很多朋友都已經指出,性侵害者若是相對較有權勢的人(無論是親人、上司、主管、敎練、教授、老師、牧師、神父等),除了與被性侵者存在資源差距外,無論是息事寧人的社會文化觀念和態度,還是性罪行的調查程序,往往都對被性侵者做成「二次傷害」,迫使她/他們不敢舉報。這類問題在香港已經出現了多年,始終未有落實有效的解決方法。
形式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在實踐上由於現實的缺陷,往往未能令到被性侵者得到法律上的平等保護。
所以,我認為關注程序公平的人士,觀點不無道理,但不妨更進一步,同樣關注公私機構內是否有對性侵的警覺和投訴處理程序,及警方是否對性侵案件有更高的專業敏感度和專門的起訴程序,令法律平等不只是形式上的,更是實質上的,這才是每個人的權利是否得到充份保障、正義能否實踐的關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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